嫁高门第30节(2 / 2)
陆璘不再多说,收好了文书,整了衣冠,前去公堂审案。
第一桩案,亲兄弟两人,却在分家时为一个柜子打起来,告到县衙,都觉得那柜子该是自己的。
第二桩案,一人偷了另一家的耕牛,却死活不承认,被判了归还耕牛,还十分理直气壮地要原告还他半个月的草料钱,说是自己喂了牛半个月。
陆璘按律判了被告十杖。
到第三桩案,陆璘却看到个熟悉的名字:张大发。
他知道乡人的名字多有重复,也许每个村都有个“大发”或是“富贵”,但再看诉状,却当真看到了施柏仁、施菀的名字。
这张大发,竟是那日在船上唐大娘说起的那个恶人,而他要告的,正是施菀。
他声称,七年前,大夫施柏仁因医死了自己的儿子,答应将孙女嫁给他,还立了婚书,结果施柏仁死了,他孙女施菀竟悄悄卖了房地田产逃去了京城,如今她已回来,所以他请求衙门主持公道,勒令施菀履行婚约,嫁给他。
与诉状一起递上来的,还有个装了八两银子的钱袋。
陆璘第一次在乡邻间鸡毛蒜皮的案子里生起那么大的怒气。
他将那钱袋举起来示众道:“公然贿赂官员,先打二十杖。”
衙役上前按住张大发,先将张大发打了二十杖,打得那张大发哭爹喊娘,等打完二十杖,陆璘才问:“你说这是施柏仁与你签定的婚书,可能证明这字真是施柏仁所写?又是否有证人?婚书可曾上过衙门登记盖印?”
“这确实是施柏仁的字迹,证人……证人我也有,是我侄子,他在德安府做捕快。”张大发一边疼得龇牙,一边说道。
陆璘冷哼:“侄子?此人与你为亲属关系,作不了证。另外据本府所知,你早在施菀离开安陆时就已经续娶,如今又有什么脸面再提出娶施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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