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2 / 2)
如果再把这个意向导入到强制性交的境界,你们认为老师还要再下多少功夫?这样看来,教唆犯让一个人的犯罪决意从无到有,是不是很值得非难?“
台下的同学点头如捣蒜,确实,一开始征求男生上台,真的是完全没有人愿意一亲赖x洁芳泽,但在老师推波助澜下,一下子三个人都勃起了,如果她再鼓吹到我们愿意真的对赖x洁实施强制性交,那不是太过分了吗?平常亲切充满气质的赖妈妈,谁会狠心对她产生性欲啊?陈湘宜这个教唆犯真的很可恶。
“所以在大修前的旧刑法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是:第一项─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第二项─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三项─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请注意第三项,被教唆者虽然没有犯罪,教唆者仍然要处罚喔,是基于教唆犯的恶性重大之故。”
“新旧刑法最大的差别就是第三项的废除。现代刑法已经不是处罚行为人的恶性,而是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旧刑法的29条第三项,也就是以往称为‘未遂教唆’的情况,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别,就是‘由后往前念’,‘未遂教唆的’意思是:‘教唆犯的未遂犯’。
也就是你教唆了,但教唆的这个行为发生未遂的情况,根本没人去犯罪。
至于另外一个名词,‘教唆未遂’,则是由后往前念:‘未遂犯的教唆犯’,也就是你教唆人家犯罪,人家已经着手,变成未遂犯了,这时你就是教唆未遂。“
我有预习过,现在才知道原来这两个名词是不同的意思;那可以想像‘帮助未遂’和‘未遂帮助’也是相同逻辑。
哇,原来教唆他人犯罪虽然很可恶,但也要对方真的犯罪才会被罚,新刑法的规定是─29条第一项: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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