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1 / 2)
刚刚在球场上完成了重伤害未遂的犯行,我忐忑不安地以时速80公里以上的速率脱离案发现场;重伤害既遂的老师更扯,从民雄工业区回到省道的三个转角,老师的银色奥迪在每个转角无不发出刺耳的轮胎摩擦声,回想高一的基础物理,我想在车内的老师一定是随着惯性让那束马尾和嫩乳左摇右甩吧。
回到省道后我的手机随即响起,正在逃亡的我皱起眉头看了一眼,希望不要是派出所打来的,事实证明我杞人忧天,是陈湘宜老师,她说时间还早,要我过去没什么人的嘉大民雄校区继续练球。
「咦?老师,我球还在喔?」
我以为她一边踢爆人家蛋蛋,也同时把球丢到人家脸上,这样才是「实质竞合」啊。
「他的脸把球弹回来了,我就顺手带过来。」
老师忍住笑意说。
「老师,我们要不要去自首?刑法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要是被抓到的话,踢爆蛋蛋属于减损生殖机能,是重伤害罪,自首还有减刑机会。」
我好怕我的人生就毁在老师的教唆犯罪之下,在想说要不要干脆去自首。
「阿呆喔,附近没有监视器啦,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啦。」
老师毫无罪恶感地道。
其实说起来她比较需要担心,因为我还有义愤重伤害作为「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可以减轻罪责。
同样一个伤害行为,虽然同时该当刑法278条重伤害罪和刑法279条的义愤重伤害罪,但279条只有两年以下的刑责,是属于减轻的特别关系,我可以说是因为我的大学教授被调戏,我当场基于维护公义才感到愤怒;老师自己是受害人,报仇当然是基于私忿,要主张这一条适用的难度会比我高一点。
到了篮球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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