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合同谈判(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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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向明坐在墙角的位置上,目睹两人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最开始不怎么听得懂,他实在是没有相关的经验,但他并不厌烦这个,反倒很耐心地旁听。

慢慢的,随着两人的争辩,他就逐渐闹明白了,按照原合同的规定,作品直接给了公司,人家想怎么用怎么用,而如果按照祝梅的要求修改之后,这个使用范围就被一下子压缩到了《三国》这部剧本身。

那么,不难假想,如果将来他们要拍个什么衍生剧,比如《三国之赵云传》什么的,那就不可以再用这个作品和旋律了,要用也可以,再谈一次授权。

再谈一次授权,那当然就得再给一次费用。

刘星语显然一眼洞悉了梅姐的意图,坚持决不让步。

双方一度剑拔弩张,似乎眼看就要谈判破裂的感觉,但忽然的一下,梅姐又提出,如果要授权范围扩大也行,但需要标注,仅授权给《三国》系列电视剧及其衍生剧使用,并且费用要增加。

有了刚才的理解,这一次彭向明眨眼间就闹明白了:将来如果他们要拍个什么《三国赤壁》的电影,或者纪录片什么的,就也不能用自己的作品了。

谈来谈去,一会儿剑拔弩张,一会儿又峰回路转,想想也好理解,双方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分歧只是为了给己方多谋取一分利益。

最终,梅姐提出:《三国》的剧版编曲的版权,理应属于编曲者,也即彭向明,它和词曲一样,仅仅只是授权给《三国》使用。

刘星语也补充:合约一旦签订,将聘请彭向明担任《三国》的音乐副总监,会给出创作费用,所以这部分创作的版权,理应属于出资聘请的剧组方。

…………

仅仅只是一个授权范围,这大约是这次合约谈判的基础和前提,两个人就你来我往的争了二十多分钟,虽然彭向明一开始糊涂,但后来越听越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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