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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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先前承诺过与他人结婚,那么他们的婚姻可以宣布无效。[注3]

国王和贵族们较多使用第一种宣布婚姻无效,平民百姓则多喜欢用第二种。”

玛丽·博林道:“亨利八世就是依据第一种——阿拉贡的凯瑟琳是他的兄嫂,造成他的良心不安,提出了离婚。”

克伦威尔道:“亨利王子与阿拉贡的凯瑟琳属于姻亲关系中禁婚的第一个亲等,所以亨利七世和斐迪南二世夫妇,去向当时的教皇尤利乌斯二世申请了特许状,允许他俩结婚。他要想使用第一种理由解除婚姻,那就必须要使教皇尤利乌斯二世颁布的特许状无效。所以亨利八世引用了《利未记》,以教皇的律法不应凌驾于神的律法之上为由,判定教皇的特许无效。这也是历史上亨利八世离婚这么艰难的原因。因为他坚持认为,《圣经》里的禁令属于神权而非教权。换言之,只有上帝才能够解禁,教皇发布特许,只能被看作越权。对教皇来说,这是很难接受的。[注4]另外,他还要证明阿拉贡的凯瑟琳与亚瑟·都铎已经圆房。

但是沃尔西想到了另外一个途径,也就是公共诚信障碍。在教会法中,‘与从前承诺要结婚但是后来又没有结婚的人的亲戚结婚也是被禁止的。’,这一条禁忌,非常符合凯瑟琳与亚瑟·都铎的情况,因为凯瑟琳宣称与亚瑟没有圆房、婚姻不存在,所以,采用公共诚信障碍这一策略,可以很好地保留她的体面。

我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就是亨利八世如果要与凯瑟琳合法结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但是教皇的特赦令只赦免了其中一个条件。另一个没有涉及的就是公共诚信障碍,也就是上述宣布婚姻无效的第二种理由。”

玛丽·博林不解地问:“既然托马斯·沃尔西想到了这个好办法,为什么历史上亨利八世不采取呢?”

托马斯·克伦威尔也不了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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