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节(2 / 2)
众多民众在广场旁围观提比略的公开审判。
这是在所罗门教进入到罗马后,衍生出来的一种传统。距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罗马的法律被分类为公法、民法和军法。
公法对所有人生效,比如说抢劫、杀人、叛国,惩罚保底是五年以上的监禁或者劳役;而民法只对平民生效,一般仅局限于偷盗、斗殴和土地纠纷之类的情况,惩罚也较轻,还有很多“杖责二十到四十或罚苦力三个月”之类具有弹性的惩罚。
军法则是制约军队的纪律,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力从军队中提出来了而已。
但因为那时罗马的法律严苛,取证又相对简单,采取疑罪从有的原则。所以几十年后有许多卷宗证明,罗马公法被一些人当成了公报私仇的武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泛滥,那一代的罗马执政官提出了“公开审判”。
他提出,任何即将被公法处罚并且还没有下判决书的人,都拥有提前申请公开审判的权力。官员则有着被审议后也可以提出公开审判进行二审的权力。
这是为了避免有权利者恶意嫁祸政敌或是偏向断案。
所谓的公开审判,就是将所有的证据摆在广场上,通过轮流辩论的方式争取人们的投票。而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上诉方式——也是这个时代的罗马唯一的上诉机制。
因为提出公开审判,就几乎是明示了“我不信任你的判决”或者“这个人要嫁祸我、谋杀我”。如果犯人争取不到三分之二的民众的无罪票,就会被追加“嫁祸官员”和“恶意煽动”的罪名。
而如果他得到了民众的支持,那么他便被判无罪。而原本要下达判决的官员,便会视情况背上从“无能”到“谋杀”不同档次的罪名。
也就是说,公开审判一旦召开,一定有且只有一个人是以无罪之身下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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