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判决(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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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宥,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a省a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a市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穆青,男,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a市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宥因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离婚纠纷一案,不服a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孟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孟宥与邱穆青离婚;2依法重新确认婚生子邱闻的抚养权归属问题;3判令邱穆青赔偿孟宥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伍万元整;4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邱穆青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孟宥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自> 被上诉人邱穆青辩称:第一,孟宥与邱穆青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自2014年5月结婚以来,相互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婚姻关系和谐、婚姻基础牢固,> 上诉人孟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孟宥与邱穆青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邱闻由孟宥抚养,邱穆青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邱穆青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孟宥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邱穆青相识并相恋,二人于2014年5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孟宥、邱穆青于2015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邱闻,现随孟宥一起生活。原告孟宥曾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孟宥、邱穆青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故孟宥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xxxxxx国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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