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章 离婚协议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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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武当山立此协议,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且彼此颇有成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翠山与殷素素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儿子张无忌18岁成年以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具体细节由公证人协商处理。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包裹一袋,银两数百,因女方家资颇丰,故自愿退出,包裹银钱由男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武林中的血案也由肇事方承担。

五,男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之后,可自由婚配,另一方无权干涉。

六,协议生效起,男方不得再度追求女方,不得道女方不是,女方也不得暗送秋波,诋毁男方声誉。

七,男女授受不亲,解除夫妻关系后,男女双方形同陌人,应避免一切肌肤接触。

八,男女双方不得私下交谈,谈话时须有第三者在场。

九,俞岱岩一事,武当不得找殷素素寻仇滋事,武当天鹰两派可在和平公正的情况下商妥解决之法。

十,张无忌治病期间,女方可滞留武当山,武当门人需以礼相待,不得冷脸相视,一日三餐不可缺少。若武当有要求,女方应适当支付住宿及伙食费。

十一,男女双方昵称作废,男方不得称女方为“素素”,应称全名,或“殷姑娘”、“殷小姐”等等,女方也不得称男方为“五哥”,应称其为“张翠山”、“张五侠”等等。

十二,自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不得藕断丝连,否则就是有辱门派声誉,公证人可将协议公告天下,以示惩戒。

补充:若俞岱岩好转,并可行动自如,恢复功力,武当应忘却以往,抛开对殷素素的成见,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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